在此次汶川大地震及其所引发的次生灾害中,面对浩繁的保险定损理赔,中国保险业按照“先个人后团体、先易后难”的顺序来进行。对此,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表示:“在这样的大灾中,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要比团体脆弱得多,个人的理赔要比团体简易一些。”而随着越来越多的个人保险赔付不断落实到位,受灾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的保险赔付情况越发引人关注。
辽宁省保监局有关人士认为,与个人保险一样,此次地震同样反映出目前我国企业保险意识、尤其是灾害保险意识的淡薄,而针对企业的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也刻不容缓。
震灾中财险赔付压力主要来自企业
面对突如其来的地震灾害,中国保监会迅速启动了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家保险公司纷纷放宽地震赔偿标准,按最高限额实施赔偿。保险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所有寿险品种都将面临赔付压力,但根据杠杆效应的不同,财险总体的赔付金额将高于寿险,而压力主要是来自于企业投保的建工险和财产一切险。
保险业内人士介绍,企业财险可能发生赔付的险种主要集中在企业财产一切险、建工险以及车险责任险。其中,尤以企业财产一切险所受影响为最大。由于财险费率平均估计为1‰,因此具有很高的杠杆效应,预计赔付为50亿元。此外,如果将再保险摊回、震中以外地区工业企业建筑防震等级较高等因素考虑进去,那么实际损失可能明显小于该数字。但还有业内人士认为,考虑到财险责任中还包含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滑坡、泥石流等责任,而且又是在“放宽地震赔偿标准”的大环境下,保险公司还可能面临一定的通融赔付压力。来自中国保监会的统计显示,截至6月2日,企业财险接报案2533起,已支付赔款4690.90万元。显然,与企业遭受的巨大损失相比,保险理赔仍只是杯水车薪。
那么,为什么保险给企业带来的赔付相对于实际损失会这样少呢?辽宁省保监局相关人士介绍说,首当其冲的就是目前我国保险制度中有关地震等巨灾保险的严重缺失。据介绍,由于地震属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一旦出险,赔付范围广泛,总体赔偿金额难以估算,各保险公司从控制风险、经营效益的角度考虑一般将地震造成的损失列为除外责任,即不赔偿企业和家庭由上述原因造成的、由上述原因引发的财产损失。在企业财产保险中,地震险尚无专门险种,仅可以投保额外加费的附加险种。
虽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前一阶段制定出台了电厂、道路、地铁和商业楼宇四类标的的《纯风险损失率表》,各财产保险公司根据该表分别制定了本公司的新保险条款和费率,但是地震仍是多数公司条款中的除外责任。以电厂标的为例,多数公司的《电厂财产基本险》、《电厂财产综合险》和《电厂财产一切险》主险条款中均明确将“地震”列为除外责任。以常规燃煤电厂为例,被保险人如需地震保险保障,通过投保地震扩展条款,最高费率可达6‰,是主险基准费率的十几倍。这样高的费率使得地震附加险在实际业务经营中乏人问津,无法起到有效防范地震风险的作用,导致地震造成的损失大部分不能通过保险得到补偿。
业务规模平稳上升签单数量却逐年下降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我国企业保险意识的淡薄也是其中重要原因,对于一个可持续发展的企业来说,保险理应作为其未来战略发展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国地震活动具有频度高、强度大、震源浅和分布广的特点。汶川大地震再次提示我们,地震灾害也许就在我们身边,各企业绝不能对地震灾害掉以轻心。
以辽宁为例,作为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财产保险始终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2005年,全省(不含大连市)共承保企业财产保险业务2.43万笔,同比下降45.14%;保险金额4679.58亿元,同比增长19.77%;保费收入5.35亿元,同比增长17.75%;赔款支出3.68亿元,同比增长40.91%。2006年,全省(不含大连市)共承保企业财产保险业务2.04万笔,同比下降11.22%;保险金额5497.40亿元,同比增长17.48%;保费收入4.69亿元,同比下降6.87%;赔款支出2.10亿元,同比下降35.47%。2007年,全省(不含大连市)共承保企业财产保险业务1.95万笔,同比下降11.62%;保险金额9274.86亿元,同比增长68.71%;保费收入6.04亿元,同比增长23.85%;赔款支出6.40亿元,同比增长159.92%。从近3年的数据看,我省企业财险业务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签单数量逐年下降;二是业务规模平稳上升;三是费率水平持续下降,这主要是由于保费收入增速远远不及保险金额的增速;四是自然灾害对经营状况具有决定性影响,因为2007年3月,辽宁遭遇百年不遇的雪灾,直接导致当年企业财险赔款支出直线上升。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保险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地震有望激发企业对寿险、意外险以及企业财产保险(特别是投保率较低的中小企业财产险)的投保热情,而之后的灾区重建工作,也将有效地拉动对团体意外险和相关工程险的需求。
对企业地震保险保障的建议
与个人保险一样,面对地震造成的灾害和目前保险业应对地震工作的现状,我国同样迫切需要建立针对企业的地震保险制度。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辽宁省保监局有关人士表示,在此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比如,新西兰地震保险制度被誉为全球现行运作最成功的灾害保险制度之一,其主要特点是国家以法律形式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多渠道巨灾风险分散体系,走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相结合的道路来尽可能分散巨灾风险。新西兰对地震风险的应对体系由3部分组成,包括地震委员会、保险公司和保险协会,分属政府机构、商业机构和社会机构。一旦灾害发生,地震委员会负责法定保险的损失赔偿;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负责超出法定保险责任部分的损失赔偿;而保险协会则负责启动应急计划。新西兰地震委员会由国家全资组建,在抵御巨灾风险时发挥关键作用。地震委员会建立了巨灾风险基金。基金的主要来源是强制征收的保险费以及基金在市场投资中获得的收益。除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外,地震委员会还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进行分保,从而分散风险。
业内人士认为,借鉴成功经验,我们可以在地震带分布区,建立并实施以强制保险为主体,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地震保险保障体系。具体做法,首先是建立地震强制保险制度。尽快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研究出台地震灾害强制保险的相关条例,确立地震保险的强制保险地位、运作机制、法律责任等相关问题,从法律上保障地震保险制度的实施。在这次汶川大地震当中,当地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均遭受了毁灭性的打击,而汶川地处西南山区,道路和电网密度远不及其他地区,所以在强制保险中,应该要求各类企业、特别是基础设施类企业必须投保地震保险。
其次是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国家要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基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国家财政拨付的启动资金;二是接受的社会捐赠;三是每年按一定比例从保险保障基金里提取的资金;四是强制保险的经营盈余。在建立巨灾风险基金的同时,充分利用再保险方案,有效分散巨灾风险。对此,四川省保监局副局长倪荣鸣日前也曾表示,条款保险责任中明确地震是除外责任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应该探讨能否建立一种关爱救助基金,从而对企业恢复生产进行一定支持。
再次是加大产品开发力度。选择合理期限的地震数据,在科学精算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积极开发地震保险产品,尽快形成保障全面,能够适应不同层次保险需求的商业地震保险产品体系,对强制保险形成有效补充。
(辽宁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