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自主创业证》?《自主创业证》是如何申领发放的?
一、《自主创业证》是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有效凭证。
它发放的对象是:
(1) 从2003年起在辽宁省内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2) 发放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
非普通高校的毕业生;普通高校的结业生、肆业生;已考取研究生和专科升本科的毕业生;其他不具备派遣资格的毕业生。
二、《自主创业证》是如何申领和发放的:
(1)申领《自主创业证》需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书;毕业证及复印件;身份证及复印件;就业报到证。
(2)申领发放程序
申请自主创业的毕业生要持有关材料,向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由教育厅统一印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审批表》。
师范类毕业生到各市教育厅申请办理,非师范类毕业生到各市人事局办理。
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情况进行登记,并依据学校提供的档案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免费发放《自主创业证》。
各市所辖的县、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也可依据上述程序向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自主创业证》。
(3)《自主创业证》办理时限:一般情况下,在县、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
●自主创业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对从事个体经营高校毕业生实行的收费优惠政策
辽宁省财政厅在《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非[2006]57号)中规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之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省内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具体项目包括:
1. 卫生部门收取的中医西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2. 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就业前培训费。
3. 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印章防伪网络登记费。
4. 旅游部门收取的导游员资格培训费、导游人员资格报名考试费。
5. 建设部门收取的城市占道费。
6. 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城市私房占地费、城市临时占地费。
7. 省财政及省政府、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二、对从事个体经营高校毕业生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在《关于明确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6]70号)中规定:对持有《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从2006年1月1日起,可按财税[2005]18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继续给与税收优惠。此项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第二条规定: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转借、桑拿、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一起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款限额为限。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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