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沉浮记
第一阶段
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非农业个体劳动者约有1000万人。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规定:国家依靠法律保护个体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个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国家指导和帮助个体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个体劳动者改善经营,并且鼓励他们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生产合作和供销合作。
第二阶段
“文革”以后到1989年,个体户进入一个转折期。
1980年8月,中央宣布:“鼓励和扶持个体经济适当发展,一切守法的个体劳动者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个体劳动者的合法地位在新一个10年伊始得到正式承认。
1982年,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宪法第十一条增加了如下内容:“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第三阶段
上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的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和法律上的地位不断得到提高。
1997年,中共十五大报告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十六条指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阶段
进入21世纪,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在世界上的经济地位日益重要,个体经济依然扮演着重要作用。
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2005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积极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新华网 市场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