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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政府集中采购行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应商对采购中心组织的采购活动有疑问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询问。

  第三条  供应商认为招标(采购)文件、评标(谈判、询价)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或使自己的权益受到不当侵害的,应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

  第四条  采购中心处理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工作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监督指导下进行,采购一处、采购二处和招标处(以下简称相关业务处)为处理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责任部门。供应商询问由相关业务处直接受理、答复,供应商质疑由综合处统一受理、登记后,交由相关业务处办理。

  第五条  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相关业务处要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地做好答复工作,对供应商提出的不符合事实的问题,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树立采购中心的良好形象。对不能及时做出答复的,要做好记录,待研究后再做答复。

  第六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向采购中心提供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

  (一)质疑供应商的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二)认为招标(采购)文件、评标(谈判、询价)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情况、证据等。

  第七条  供应商认为招标(采购)文件及其补充文件内容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在开标时间七个工作日前提出质疑。

  供应商认为开标、评标程序等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在开标工作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供应商认为政府采购过程中其他情况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第八条  采购中心受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具体程序如下:

  (一)综合处于两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予以退回;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质疑处理意见表》(格式附后),并根据中心业务分工,移交相关业务处办理。

  (二)相关业务处组织有关人员就质疑的内容展开调查,在质疑事项处理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四个工作日。

  (三)相关业务处根据调查情况,于四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实结果和拟处理意见,交综合处审核后,报中心分管主任审批。重大问题的质疑,须报中心主任审批。

  (四)以书面形式答复质疑方。如有必要,可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处理结果。

  第九条  在处理询问和质疑过程中,涉及以下事项的,严禁对外透露:

  (一)项目预算;

  (二)标底;

  (三)领取标书的供应商名单;

  (四)评审专家的有关情况;

  (五)评审过程;

  (六)公告之前的中标(成交)结果;

  (七)不得公开的供应商报价;

  (八)其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公正、公平的事项。

  第十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质疑,采购中心不予受理:

  (一)由非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或其他非相关人员提出的;

  (二)未按规定提供书面材料的;

  (三)质疑文件没有基本的理由或不能提供详实证明材料的;

  (四)质疑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的;

  (五)质疑人提供虚假情况超过三次以上的;

  (六)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质疑的。

  第十一条  有关质疑的档案材料纳入采购中心档案管理范围。相关业务处对质疑过程形成的所有文字或其他介质的材料均应留存,并报综合处归档;中心档案管理人员应按档案管理规定对其进行立卷、归档,以便有关部门查证。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质疑处理意见表

质疑单位

 

法定代表人

 

详细地址

 

    

 

联 系 人

 

    

 

质疑事项:

核实结果:

 

 

 

                                               

经办业务处处理意见:

 

 

负责人:

      

综合处意见:

 

 

负责人:

      

中心分管主任意见: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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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戢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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