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号: 密码: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首页 | 监管机构 | 采购中心 | 采购动态 | 招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中介机构 | 案例分析 |
| 供应商库 | 协议采购 | 热点新闻 | 政策法规 | 理论探讨 | 实践探索 | 经验交流 |
您现在的位置: 东北新闻网 >  财经频道 >  辽宁省政府采购 >  采购动态 >  
 

  辽宁省集中采购机构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集中采购机构行业诚信自律机制,促进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觉履行守法、诚信的社会责任,维护集中采购机构的合法权益,自觉抵制失信、违规、违法行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辽宁省政府采购协会中的集中采购机构会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公约。

  第二章 集中采购机构自律守则

  第三条  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内控机制建设。按照协作与制约相结合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和岗位,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合同审核、项目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第四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向采购单位、供应商和社会各界公开采购业务程序、工作时限要求和服务承诺,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等法定要求,自觉接收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下达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中确定的采购方式以及相应的采购程序和采购单位委托授权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第六条  严格审查采购单位提出的采购项目需求、潜在供应商资格条件和评审标准,对不合法、不合理的条件和要求,应当与采购单位协商予以纠正、完善,科学合理地编制采购文件。
  第七条  依法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客观、真实地记录和反映政府采购活动过程及其结果。
  第八条  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上公开政府采购信息,采购公告和采购结果等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予以公布。
  第九条  依法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作出解释或答复。对供应商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质疑,应当在收到书面质疑后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第十条  依法组织采购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参与采购项目验收,对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质量、性能、售后服务问题及其他纠纷,负责协调处理;在采购项目验收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内容对供应商履行约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并对采购单位签署的采购项目验收文件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采购文件和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

  第三章 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自律守则

  第十二条  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刻苦钻研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及时了解并熟练掌握国家法律政策及行业规定,具备较高职业素质和相关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专业岗位任职要求,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为采购单位和供应商提供规范的交易平台。
  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切实履行好岗位责任,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保守商业秘密,妥善保管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文书档案、电脑光盘、工作记录、往来文件及其他资料,不得遗失和私自复制。禁止将评审专家、标底、投标(谈判、询价)供应商、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及评审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向他人泄露;禁止向他人泄漏保密范围内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自觉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秩序,坚决抵制串通投标(报价)、暗箱操作、徇私舞弊、违法交易等行为发生。
  第十六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与采购单位、供应商、评审专家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并谋取商业贿赂和不正当利益。应当严格执行"五不准"规定,即:不准收受与采购活动有关的单位、个人的礼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接受可能影响采购公正的单位或个人的宴请和健身、休闲及旅游等活动;不准使用供应商、采购单位提供的车辆和通讯工具等;不准在采购活动进行期间单独与供应商和评审专家接触;不准到供应商、采购单位处报销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工作回避制度。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采购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在任何营利性机构兼任职务或者担任顾问。
  第十八条  树立"依法、守信、公正、科学"的服务意识,大力推行文明办公行为规范,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服务水平和业务执行能力。
  第十九条  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团结协作,相互配合,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切实提升其整体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公约于2008年4月16日经辽宁省政府采购协会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于2008年4月16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经辽宁省政府采购协会或百分之十以上集中采购机构会员单位提议,并经辽宁省政府采购协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可以修改本公约。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由辽宁省政府采购协会负责解释,并根据需要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
[责任编辑:戢强]
打印】 【收藏】 【关闭窗口
 
中国政府采购网 中国财经报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上海浦东政府采购网 佛山市政府采购中心 云南政府采购网
联合国采购网 北京政府采购中心 广东机电设备招标公司 武警广西总队采购网 河南招标采购网 深圳市财政局信息网
沈阳政府采购网 南宁政府采购网 合肥政府采购网 河北省直政府采购网 深圳市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中国节能产品网
 
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主办, 东北新闻网提供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23257777-8071 8061 信箱caigou@nen.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