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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消防装备实行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消防局:

  为加强全省消防装备采购的管理,规范采购程序,节约资金,降低采购成本,统一掌握和规范消防装备的技术标准,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入部队,保障部队战斗力的提高和消防官兵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公安部消防局有关消防技术装备采购有关规定,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消防局就全省消防部队装备实行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的范围

  1、消防战斗车辆、行政业务车辆。

  2、抢险救援器材、常规灭火器材、个人防护器材。

  3、防火检查和火场勘察器材。

  消防战斗车辆和器材必须在当年公安部消防局下发的消防技术装备目录。2004年全省首先进行消防战斗车辆、行政业务车辆的省级政府集中采购,以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增加范围。

  二、省级政府望中采购的实施程序

  1、消防装备省级政府采购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以公开招标的方式为主,不宜公开招标的,按报请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方式进行采购,采购活动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集中采购的消防装备纳入当地政府采购统计规模。

  2、每年各市采购办和消防局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采购计划,于每年三月份和七月份分别上报一次。报省政府采购办和省消防局,由省组织集中采购。

  3、由省采购办、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公安厅、省消防局、各市采购办有关人员联合组成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政府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消防局后勤部,由省采购办和省消防局后勤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协调、组织等日常工作。

  4、由全省消防部队装备技术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消防装备专家和商务专家组成政府采购技术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消防装备进行技术和商务评审。

  5、领导小组根据各市上报计划,确定政府集中采购的时间、地点和招标内容。由办公室负责按政府采购审批程序实施。

  6、技术评审委员会确定中标供应商候选人,报请领导小组批准,由各市根据计划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三、省级政府集中采购装备验收、结算等有关事宜

  1、 装备到货后,根据合同由各市负责验收,领导小组成员进行抽检。

  2、验收合格后由各市根据合同进行结算。

  四、保证措施

  1、各市必须根据实际需要和资金落实情况按时上报计划采购的装备数量,每年年终省对各市实际采购的消防装备数量进行审核,其结果列入年底绩效考核。

  2、各市应按照省里统一要求,顾全大局,协调一致,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确保全省消防部队形成统一高效的综合战斗力。

  3、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将予严肃处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实行。

                       200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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