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公安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在新形势下大力倡导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指示,坚决禁止奢侈浪费行为,进一步强化非生产性支出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国家机关、组织(包括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下同)和事业单位小汽车配备审批及核发牌照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管理机关、事业单位车辆配备和使用。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购置和配备车辆,必须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辽委办发[1999]22号)规定标准执行,并依法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采购,严禁违反规定超标准配备小汽车。特殊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应按照省纪检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辽纪发[2002]5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特殊公务用车审批管理J:作的通知》(辽财采[2002]175号)有关规定执千。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在审批机关和事业单位配备小汽车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车辆配备标准和车辆来购政策执行。各级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要规范和简化审批程序,并将签发的审批手续抄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三、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核发机关和事业单位车辆牌照时,要按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签发的审批手续和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并存档备案。未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签发审批手续的一律不予核发牌照。
四、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在批准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一配备车辆的同时,应签发《辽宁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配备车辆审批通知书》(样式附后)。各市可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车辆配备审批手续的具体形式。
五、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部门和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同时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七、本通知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200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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