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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印刷项目实行定点管理
  

  省直各部门:

  为了加强辽宁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支出管理,规范印刷服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辽宁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印刷项目实行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辽宁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印刷项目实行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印刷项目实行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辽宁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支出管理,规范印刷服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省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统称"使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印刷行为。
  第三条 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择优确定定点印刷厂。

  第二章 定点印刷范围

  第四条 定点印刷范围。
  (一)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所有规定的印刷项目,必须到政府采购定点印刷厂印刷,若有保密或行业规定等特殊情况,只能在内部印刷厂印刷的,必须到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但其价格不得高于定点印刷厂同类印刷品的报价。定点印刷厂无力承担的印刷业务,使用单位必须到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到非定点企业印刷。
  使用单位一次印刷超过5 万元以上的印刷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定点印刷范围,由采购人按照《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项目,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审批采购方式后实施采购。
  (二)实行定点管理的印刷项目为:信封、公文用纸、内部文件和资料汇编、培训教材、报表、票据、证书等印刷品。
  第五条 使用单位可在中标的定点印刷厂根据其中标品种、价格等条件自主选择一家或多家定点印刷厂,并与之签订印刷合同,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 政府采购招标确定的定点印刷厂服务有效期为发文之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定点印刷厂将按与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签订的《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定点印刷服务承诺书》的承诺价格、优惠率及参考报价,但不作为商业合同,向使用单位提供有关印刷服务。
  第七条 使用单位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定点印刷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局等六部门颁发的《印刷、复印等特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失密、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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