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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购小汽车供货管理
  

  省直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辽宁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小汽车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辽宁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小汽车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小汽车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辽宁省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省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交通工具(以下简称"小汽车"),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供货范围、方式

  第三条  小汽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范围:
  经公开招标选定的小汽车(品牌、型号、价格)及政府采购小汽车协议供货经销商(以下统称"协议供货经销商"),其经营的,符合国家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各种类型小汽车;
  以下情况不属于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范围,由采购人按照《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一)未与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统称"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小汽车协议供货的小汽车。
  (二)一次性购买小汽车十台以上的。
  第四条 协议供货遵循的原则。协议供货除遵循《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外,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简化采购环节;
  (二)保证质量、节约资金、诚信服务;
  (三)保护采购人、生产厂家、经销商三方利益;
  第五条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方式。由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根据简化采购环节的原则,分别确定采购方式:
  (一)小汽车协议供货经销商的确定。由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小汽车(品牌、型号、价格)协议供货经销商。对一次采购量较大的品牌,由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与该品牌汽车制造厂代理商直接进行单一来源谈判,确定小汽车的型号、内部配置、优惠价格等。小批量、单台的采购,由采购人与签订政府采购小汽车协议供货的几家经销商进行价格谈判,确定价格后实施采购,
  (二)供货价格。公开招标确定的协议供货中标价格为采购小汽车最高上限价格,价格折扣为最低下限价格,采购人可在此基础上与协议供货经销商协商价格,以争取获得更优惠的采购价格;
  (三)协议供货时限。一般情况下,半年一定;
  第六条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供销商确定后,协议供货经销商要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签订《辽宁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小汽车供货承诺书》。
  第七条 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根据招标结果,将中标的协议供货经销商名单以及协议供货的小汽车品牌、型号、价格等有关情况通知采购人和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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