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部门、各市财政局、监察局: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辽宁省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辽宁省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级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监察部(财库[2003]17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省级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评审专家资格由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统称"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管理,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第五条 评审专家纳入省级政府采购专家库进行统一管理,各市、县区可以根据资源共享优势,利用省级政府采购专家库。
第二章 评审专家资格管理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省级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省级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六)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对达不到第六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可以经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审核后,认定为评审专家。
第八条 凡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审核登记的专家,即获得评审专家资格,由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向其颁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第九条 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对所聘评审专家的资格每两年检验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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