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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年省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年审通知
  

关于开展2004年度辽宁省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及年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招标中介机构: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保证政府采购依法规范有序进行,现决定开展2004年辽宁省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及年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备案的范围和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中介组织,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省外机构必须依法在辽宁省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和省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年度内接受省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业务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在职人员的30%以上;
  (四)具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技术、经济、法律专业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分别占在职人员总数的60%和20%以上;
  (五)具有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活动所需要的足够的资金和设施,具有较完善的供应商信息库、专家库、招标业务资料库等专业技术信息系统,能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完成政府采购业务代理工作;
  (六)两年内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不良记录;
  (七)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自觉接受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
  (八)已获得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通过年检。
  二、需要提供的申报资料
  (一)向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辽宁省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招标资格证书(复印件),最近一次年检证明;
  (四)机构简介、章程、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的复印件),2003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2003年招标采购业绩统计表及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业绩明细表,承担政府采购业务代理的能力分析报告;
  (六)完整的专家库人员名单,主要包括专业领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务/职称、工作单位、办公电话、手机号码、参加评标次数等基本信息,并以Excel电子文件格式提供书面资料和磁盘;
  (七)已取得2003年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提供(三)、(五)、(六)项内容即可;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机构,暂不予登记备案
  (一)具有招标资格,但未开展招标业务;
  (二)未按本通知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
  (三)在组织招标和政府采购业务代理工作中,有违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并受到相应处罚;
  (四)受到投诉或者举报,纪检部门或司法部门已立案审查;
  (五)经审计,存在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现象。
  (六)从业人员未接受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业务培训或者培训人数未达到规定比例。
  四、获准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享有的权利
  (一)接受采购单位委托,在全省范围内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代理服务费;
  (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获准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承担的义务
  (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维护政府采购委托人、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二)按照委托协议约定和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规定的程序,认真做好各项代理业务,并在代理过程中严守秘密;负责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原则和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等事先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通过财政部和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自觉接受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社会的监督。
  (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登记备案的程序
  符合本通知要求,有意愿承担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机构,见本通知后,到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领取《辽宁省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进行申报,申报资料的截止时间为2004年8月15日。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将根据申报资料情况,对各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核(已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年审)。
  七、登记备案结果公布
  对经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考核合格的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将实行挂牌服务,颁发统一印制的《辽宁省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牌匾),以此作为2004-2005年度辽宁省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证明,并将通过有关媒体公布获得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格单位名单。
  八、有关工作要求
  (一)政府采购招标项目,采购单位须委托省级政府购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的招标机构实施。
  (二)未经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的招标机构,不得代理省级单位及跨市的政府采购业务。
  (三)采购单位和招标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通过有关媒体进行公布,同时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津法规予以处罚。
  (四)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每年对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进行一次年检,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格。
  (五)为便于对申报资料的审核,请申请单位按通知要求申报资料的顺序,将其用A4纸装订成册,并提供磁盘。
  联系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03号(省财政厅411室)
  联 系 人:张  伟    
  咨询电话:024-22823174

  附件:《辽宁省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

 

                                          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辽宁省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

 

单位公章:                                       申报时间:

 

单位全称

 

 

注册时间

 

单位性质

 

注册资金

 

 

法人代表

 

 

移动电话

 

办公电话

 

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资质证明

(审批机关和时间)

 

 

 

主营范围

 

 

 

兼营范围

 

 

 

2003年

主要业绩情况

1、接受委托项目     个

2、采购的主要内容(设备/材料/工程/服务)

3、省外招标次数及金额     次       万元

4、省内招标次数及金额     次       万元

5、招标业务全年营业收入   万元,利润    万元

6、承揽政府采购业务次数及金额    次    万元

业务特长

 

人员构成

专职招标人员: 人;  中级专业人员: 人; 占在职人员  %;

 

高级专业人员:  人,占在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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