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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影响集采工作的制约因素分析及对策
  

  【编者按】

  近年来,我国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这其中离不开集采机构付出的艰辛努力,在集采工作不断取得突破的同时,集采机构的自身建设也逐步走上了法制化... 

  近年来,我国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这其中离不开集采机构付出的艰辛努力,在集采工作不断取得突破的同时,集采机构的自身建设也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如江苏无锡市政府集采机构率先引入ISO质量体系认证。但不可否认的是,集采工作和集采机构的发展仍面临不少制约因素,应积极寻求对策以图破局。

  一、困扰集采机构的价格、质量、效率问题

  (一)价格问题。与采购预算价相比,统计结果表明政府采购价较预算价相比资金节约率达13%,通过政府采购节约了大量财政性资金,一定程度地缓解了财政供求矛盾,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预算安排的项目才能实施采购。与市场价相比,在采购操作过程中,尤其是在公开招标过程中,不少招标采购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投标人的报价超过市场价的一律作无效投标处理”,就是说采购价超过市场价的情况是不可能的,但是应该看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信息是受市场行情、时间、供需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不断变化的,不可能有固定不变的价格,关键是在比较采购价与市场时应注意适时性。

  (二)质量问题。政府采购货物的具体规格、型号、技术参数、质量标准等要求都是采购单位确定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采购单位提出的质量要求采取法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采购结束后供需双方还要签订合同,即采购程序受《政府采购法》约束,包括质量在内的具体采购事项的履行受《合同法》约束。所谓一分价钱一分货,产品质量自有优劣之别,但更重要的是实际采购时还受采购资金的制约,花普桑的钱买广本的质量是根本不可能的。因此,说政府采购质量差过于片面。要确保政府采购质量,关键要做好验收工作,采购结束后,采购单位务必要组织由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验收小组进行集体验收,验收小组成员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专家应占三分之二,经办采购的人员不得参与验收,对于重大采购项目应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同志参与验收。

 

  (三)效率问题。一方面,政府采购要按照法定方式和规范程序操作,每个采购项目都需要一定的时间,而公开招标的时间相对较长,法律规定最短也得20天;另一方面,随着工程采购、专项资金采购项目的实施,政府采购的规模正在迅速扩大,客观上给集采机构的工作增加了很大压力,各地各级采购机构普遍面临提高采购效率的问题。该县提高采购效率的措施有:一是实行限时办结制,对于公开招标项目在25天内完成,竞争性谈判项目在15日内完成,询价采购项目在7天内完成;二是推行定点采购,目前该县已对计算机、空调、车辆维修等七大类项目实施定点采购,对定点项目随到随办,极大地方便了广大采购单位。定点供应商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产生的,具体采购时由集采机构出具指导价,采购单位据此自主在定点供应商中进行询价。

  二、集采工作面临的制约因素

  从总体上来看,政府采购工作的良好外部环境已经形成,得到了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大部分采购单位能够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工作取得的成绩也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但集采工作的深入开展仍有不少制约因素,主要表现为:

 

  一是少数采购单位包括其负责人在内的经办人员的抵触情绪十分顽固,集中采购后,供应商投标凭实力中标,于是“回扣”没法吃了,“油水”捞不到了,这些人很不习惯,总是“牢骚满腹”,到处“告状”,诋毁集采机构; 

  二是素质较低劣的供应商一旦中标不成,便信口开河,颠倒是非,恶意中伤,败坏集采机构工作人员的形象,个别供应商反映集采机构人员经常受邀去外地旅游、随意扩大定点供应商范围等,非常不负责任;

  三是采购工作还时常受到行政干预的困扰,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常有一些同志通过“批条子”、“打招呼”要求集采机构对某某供应商给予“关照”,可进入招标程序后,谁中标得由评标委员会决定,一旦其“招呼”的供应商未能中标,便会横加指责;

  四是政府采购的宣传力度有待加强。政府采购工作尽管已实施多年,且有《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但宣传工作做得还不够,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常常会打“小报告”,严重干扰正常的采购秩序,使集采工作十分被动,采购一线的同志感到很受委屈,压力很大。

  三、对策建议

  (一)建议领导强力支持政府采购工作。政府采购工作涉及面广、阻力大、矛盾多,需要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领导同志要定期听取政府采购工作情况汇报,提出指导意见,以便于更好地开展工作,领导同志还要率先垂范,带头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二)建议各级人大对定期组织《政府采购法》执行情况视察活动。政府各有关部门可派员参与,让社会各界了解政府采购,形成全社会理解支持、领导机关高度重视、执法执纪部门齐抓共管、各单位密切配合的良好工作局面。

  (三)建立重大政府采购项目协调议事制度。建议政府牵头成立重大政府采购项目协调议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可由财政、监察、审计、检察等职能组成,负责对采购预算在200万元以上的或涉及民生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采购项目的采购方案进行审议。

  (四)集采机构要自加压力提升服务水准。牢固确立在服务求生存、以服务促发展的指导思想,急采购人之所急,解采购人之所难,真正把采购人及其干部职工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作为衡量采购机构业绩的终级指标,积极贯彻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推动节能产品采购的政策措施,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的供应商要一视同仁,不搞差别待遇,努力构建良性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毫不动摇地推进“阳光操作”,促进政府采购事业地健康发展。张栋天

( 中央政府采购网—eNet硅谷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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