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降低政府采购成本,规范网上询价采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上询价采购是指通过互联网发布询价采购信息,接受会员单位报价,网上确定成交供应商,网上公布采购结果等全部采购过程的总称。
第三条 网上询价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有效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网上询价采购现仅适用于货物类采购项目中的公务用车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等部分通用品目的采购项目。
网上询价采购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网站(www.nmgzfcg.gov.cn)进行。
第二章 会员资格及申请程序
第五条 网上询价采购实行会员制,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均可提出申请,经相关程序审核批准后,成为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询价采购的会员单位。
第六条 申请成为网上询价采购会员的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遵纪守法,规范经营,财务状况良好,依法纳税;
(三)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和完善的技术保障;
(四)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和诚信记录;
(五)具备上网条件。
第七条 供应商在申报网上询价采购会员单位时应当向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提交以下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税务登记证(国、地税);
(三)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相关的资质证书(生产厂商对销售产品的授权书等);
(五)提供货物的售后服务承诺及相关证明;
(六)采购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供应商的网址或电子邮件地址。
第八条 采购中心收到供应商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后,通过组织有关专家和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评审小组,按照采购货物的种类分别进行审核,合格的供应商将被授予会员单位资格。
第九条 凡获准成为加入网上询价采购会员的供应商,需与采购中心签订相关协议,交纳0.5至1万元投标保证金,合同期满后,采购中心将投标保证金无息返还。交纳投标保证金后,采购中心向供应商授予网上报价密钥,会员单位凭用户名和密钥参加网上询价采购。
第十条 会员单位应按采购中心的要求准确提供本单位的有关信息,凡涉及工商、税务、银行帐户、业务资质等重要事项的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有关信息,并向采购中心提供有效的书面材料以备核实。
会员单位涉及可能影响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变更,包括经营范围变化,重大投资行为,主要资产抵押、出售,信用、信贷等级变化,重大合同纠纷,重大诉讼等,应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中心。
第十一条 网上询价采购具体的竞价资格条件和资质要求,均以每次发布的询价项目资格条件和资质要求为准。
第十二条 采购中心根据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信用积分评定,根据评定结果确定会员单位的诚信度。
第三章 网上询价采购程序
第十三条 网上询价采购项目由采购中心在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网站上发布网上询价采购公告。
采购公告的内容包括询价采购序号、货物名称、规格、型号、货物基本用途、技术要求、单位、数量、产地、交货日期、交货地点、询价起止时间和供应商资格要求等。
第十四条 各会员单位应当注意及时浏览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网站的有关采购公告,采购中心不再另行通知。凡因未及时浏览网上采购公告而错过询价机会的,采购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 参与网上询价采购项目的会员单位以用户名和密钥登录进入网上询价采购系统后,在网上询价采购专页按照采购公告的要求进行网上询价,正确填写并提交投标报价。
第十六条 按照网上询价采购公告确定上网公告采购结果的时间,采购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成交原则,确定网上询价成交供应商,由采购中心在网上发布询价结果和成交公告。
第十七条 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中心向成交供应商发出书面成交通知书,供应商持成交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与采购人和采购中心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同时,按合同规定的数额缴纳履约保证金。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采购中心只向成交的供应商收取标书费。收取标书费的数额按照网上发布的询价公告执行。收取方式采用从成交供应商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中累计扣除的办法。采购中心和成交供应商每半年结算一次投标保证金,扣除后不足部分,政府采购中心将及时通知其补足。
第四章 网上询价采购定标原则
第十九条 在满足网上询价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性能和售后服务的前提下,按价格优先、信用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即最低价格成交。当出现两个以上相同最低报价时,则投标供应商诚信度高者成交;当出现两个以上相同的最低报价和诚信度时,按投标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条 如采购人不按上述原则选择排名第一的供应商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中心提出充足理由,经确认后在成交公告中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当首选成交供应商不能履约时,采购中心可以选择排列其后的第二位候选供应商签约,并依次类推。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要在规定的询价时间内一次性报出不可更改的报价。当出现下列情形时,网上询价采购无效:
(一)除特殊情况外,该次网上竞价采购项目报价供应商不足三家;
(二)该次网上竞价采购项目全部报价均高于市场价。
网上询价采购被认定无效的,采购中心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进行网上询价采购,或改用其他的采购方式采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采购中心根据规定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并根据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记录信用积分,对供应商参加网上询价采购进行指导。
第二十四条 网上询价采购活动接受自治区财政厅和其他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对网上询价采购活动或询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中心提出询问或质疑,采购中心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询问或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
第二十六条 质疑供应商对答疑澄清结果不满意,或者政府采购中心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投诉。
如供应商异议成立,应当宣布原成交结果无效,并重新进行网上询价采购,或改用其他方法进行采购。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报价无效;并视情节扣除一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会员资格并扣除其全部投标保证金。
(一)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网上竞价采购会员资格的;
(二) 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网上竞标的;
(三)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或串通其他供应商进行网上报价的;
(四) 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五) 向采购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二十八条 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中央政府采购网—信息服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