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企业不分性质、豁免时间为1997年12月31日之前
近日,《中国经济周刊》获悉,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12月15日下发了《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规定: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截至该通知下发之日尚未清缴入库且符合该通知规定的欠税予以豁免。这是继2004年国务院批准在黑龙江省、辽宁省和大连市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调整资源税税额标准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等税收政策之后,国家再次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
2006年12月28日,《中国经济周刊》致电国家税务总局计统司,该司副司长王道树向记者证实该文件已经下发到相关部门,东北各地可以就此实施。
随后,记者分别致电吉林、黑龙江、辽宁三地财政厅,对方均表示已经收到红头文件,正抓紧时间落实。
哪些企业的欠税可以豁免
“这项政策对企业来说真是一件大好事,豁免企业债务,减轻企业负担,企业可以轻装上阵。我们也希望能进入豁免行列,但不知是否符合豁免欠税条件,因为目前我们还没有收到正式文件。”长春一汽集团公司(下称“一汽”)财务控制部的丛先生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
丛先生的担忧并非空穴来风,此次豁免企业历史欠税,还是有一定门槛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12月15日下发的《通知》,除了提出豁免历史欠税的时间界限之外,也提出了予以豁免企业欠税的条件,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凡符合四个条件(见“链接”)之一的,方可予以豁免。
同时,《通知》还明确了豁免历史欠税的企业范围和税种范围。
“我们企业在1997年之前也有欠税。按照这几个条件,我们一汽也应该在豁免之列。其实东北三省很多大企业都有历史欠税问题,只不过是多和少的问题。” 丛先生告诉记者,他们正在积极跟各政府部门联系,争取把这件事落到实处。
(中国经济周刊 王红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