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长杰 欧阳晓红沈阳、北京报道
一项涉及金额百亿元的税务豁免,在酝酿三年之后,最终实行。
2006年12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规定,对地处东北三省老工业基地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截至该通知下发之日尚未清缴入库且符合该《通知》规定的欠税予以豁免。
此前,除了2002年国家对军队向地方移交的保障性企业的欠税进行了部分豁免外,还没有对一个区域内所有企业的历史欠税进行一次性豁免。
“3月31日前,我们必须完成所有符合免税条件的企业的情况汇总,并上报财政部、国税总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预算处处长郎国明说。
尽管此次各省最终豁免的欠税总额要待统计汇总后才能清楚,但据辽宁省社科院经贸所王广林研究员介绍,如果按东北三省国税部门原有统计,1997年以前发生的历史欠税总额在100亿元左右,因此按《通知》中的“四项条件”来豁免,最终的豁免总额应在100亿元以下,受益的主要是国企。
除此之外,本报也从国务院振兴东北办公室获悉,下一步国家还将出台包括有关企业不良金融资产的处置,资源枯竭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对装备制造业的重点支持,以及东北区域经济间的产业布局和协调发展等等“一揽子”新政策。
财税政策力推东北振兴
豁免历史欠税的政策,起源于三年前。
2003年10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出台,在财税政策方面,明确对老工业基地予以适当支持。其中,首要一条便是“对部分企业历史形成、确实难以归还的历史欠税,按规定条件给予豁免”。而从1998年开始实施的国企三年脱困中,由于中央当时已经给予东北企业一些优惠政策,因此其后再发生的新欠税,由企业自行承担。
此后,按照前述意见,自2004年7月1日起,东北三省先后实行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对东北地区从事装备制造、石油化工、农产品加工等六大行业的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税额抵扣;对东北地区的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经批准可以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对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按比例缩短折旧年限;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按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东北地区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人均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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