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融监管总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健全金融机构治理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从股东治理、治理主体履职、内部治理和监管机制等方面作出部署,提出到2029年基本形成权责边界清晰、激励约束相容、风险管理严格、运转规范高效的金融机构治理机制。
《意见》提出9部分共22条措施,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治理制度体系,为金融高质量发展夯实基础。
具体来看,在股东治理方面,《意见》明确,要严把股东准入关口。严禁违规跨业经营、杠杆率过高的企业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和个人成为金融机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穿透识别金融机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受益所有人,严禁隐瞒控制权关系、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严禁滥用股东权利或违规干预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活动。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研究员娄飞鹏认为,《意见》通过强化穿透式股权监管,有助于打破股权代持、多层嵌套等隐蔽架构,精准锁定实际控制人与受益所有人,防止不合规主体变相控制金融机构。同时,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监管政策与法律规则的衔接协同性将进一步增强,有助于遏制股东利益输送、违规占用资金等行为,从源头防控股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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